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代理關系?
一、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代理關系
1、保險代理人是根據(jù)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2、雖然現(xiàn)實生活中,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聘用合同中經(jīng)常含有必須遵守保險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如不得無故缺勤,每天應參加公司的晨會等具有勞動關系屬性,保險公司也通常采用“除名”的方式來處理保險代理人的“曠工”行為。但保險代理人是依據(jù)保險公司的委托,在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并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xù)費的單位或個人。在報酬上,保險公司根據(jù)代理人所做的業(yè)務量支付一定的傭金而不是約定的工資數(shù)額,該傭金也不受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限制。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代理人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責任。
二、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如何要求勞動仲裁
1、代理制保險營銷員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范范圍。
2、保險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是代理合同關系,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范范圍。保險代理合同關系主要受《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guī)定》等法規(guī)的約束。只有保險公司員工與其所在公司才是勞動關系,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新勞動法的實施對保險代理人制這種營銷模式?jīng)]有根本性的影響。以上為保險公司代理合同的解答
三、保險代理人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保險代理人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15年修正)第117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jù)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的機構或者個人”之規(guī)定,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屬于代理關系,不屬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因此,保險代理人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風險提示保險代理人根據(jù)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117條
四、用人單位為與其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團體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如何確定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當要求投保人提交被保險人名單,未要求投保人提交被保險人名單的,應視為不記名承保,可將具有團體成員身份的人確定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記名方式承保,被保險人名單發(fā)生變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雙方就名單變動達成一致或保險人未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的,應按變動后的被保險人名單確定被保險人;保險人及時提出異議,且雙方未就被保險人名單變動達成一致的,應按原被保險人名單確定被保險人。
【法律依據(jù)】
《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引用法規(guī)
[1]《保險法》 第十條
五、針對用人單位為與其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團體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如何確定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當要求投保人提交被保險人名單,未要求投保人提交被保險人名單的,應視為不記名承保,可將具有團體成員身份的人確定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記名方式承保,被保險人名單發(fā)生變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雙方就名單變動達成一致或保險人未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的,應按變動后的被保險人名單確定被保險人;保險人及時提出異議,且雙方未就被保險人名單變動達成一致的,應按原被保險人名單確定被保險人。
【法律依據(jù)】
《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引用法規(guī)
[1]《保險法》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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