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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管轄

法律咨詢網(wǎng)2023-07-19 22:20:45合同事務1174
承攬合同管轄

一、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承攬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承攬合同糾紛本質(zhì)上還是合同糾紛,其管轄法院參照合同糾紛案件確定。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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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十八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二、口頭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地點怎么規(guī)定的承攬糾紛管轄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對此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但是在我國民事領域奉行當事人意思自由原則,因此在不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協(xié)議約定以下地點之一法院對糾紛進行管轄被個哦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所在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以上就是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地糾紛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使用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條

三、加工承攬合同是否可以約定,由哪里的法院管轄?

1、加工承攬合同能約定管轄法院。

2、雙方可以自行協(xié)議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3、法律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四、中文適用專屬管轄嗎?

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承攬合同不適用專屬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不動產(chǎn)糾紛是指因不動產(chǎn)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chǎn)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chǎn)已登記的,以不動產(chǎn)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chǎn)所在地;不動產(chǎn)未登記的,以不動產(chǎn)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chǎn)所在地。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五、加工承攬合同可否約定管轄

加工承攬合同可以約定管轄法院,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引用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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