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更名和過戶的區(qū)別!
一、房產證更名和過戶有什么區(qū)別?
專業(yè)律師法律分析
房產更名和過戶的區(qū)別房產更名一般屬于登記錯誤,進行糾正,房產還是在自己名下;房產過戶是指房屋買賣行為,是將自己的房產賣給別人過后,將房屋登記在別人名下的行為,屬于權利轉移;房產更名需繳納房產證的工本費,無需繳納稅收;但是房屋過戶需要按照規(guī)定納稅。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發(fā)生變更的材料;
(三)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協議;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稅費等繳納憑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引用法規(guī)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二、房產過戶和過戶有什么區(qū)別?
房產證更名就是因為房屋登記機關將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登記錯誤,或者房屋所有權人之前辦理房產證時同時在使用兩張身份證號碼不同的身份證,為了保證房屋登記的實際所有人與房屋的實際權利人一致,房屋登記機關進行的更正就是房產證更名。房屋過戶是一般是指房屋買賣過程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賣給買受人后,雙方前往房屋登記機關辦理的房產證變更登記,從出賣人變更至買受人名下。房產更名和過戶的區(qū)別房產更名一般屬于登記錯誤,進行糾正,房產還是在自己名下;房產過戶是指房屋買賣行為,是將自己的房產賣給別人過后,將房屋登記在別人名下的行為,屬于權利轉移;房產更名需繳納房產證的工本費,無需繳納稅收;但是房屋過戶需要按照規(guī)定納稅。
三、房子更名和過戶有什么區(qū)別?,法律怎么規(guī)定的
房產證更名是為了保證房屋登記的實際所有人與房屋的實際權利人一致,房屋登記機關進行的更正就是房產證更名,是糾錯行為。房屋過戶一般是指房屋買賣過程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賣給買受人后,雙方前往房屋登記機關辦理的房產證變更登記,從出賣人變更至買受人名下。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發(fā)生變更的材料;
(三)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協議;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稅費等繳納憑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引用法規(guī)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四、房產改名和過戶的區(qū)別,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房產改名和過戶的區(qū)別有
1、房產改名繳納費用較少,房產過戶繳納稅費較多;
2、房產改名是通過開發(fā)商完成的,房產過戶是要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完成的;
3、房產改名是在房屋的不動產證尚未辦理下來之前進行的行為,房產過戶則要求原業(yè)主已擁有不動產權證。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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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2]《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1]《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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