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濟補償和工傷賠償是否可以兼得?具體規(guī)定是什么?
一、經(jīng)濟補償和工傷賠償是否能兼得,具體是怎么規(guī)定的
經(jīng)濟補償和工傷賠償是可以得兼的。員工如果在工作的過程中受傷,那么是可以根據(jù)時間規(guī)定是有關機構申報工傷鑒定,工傷鑒定的結(jié)果出來之后是可以向社保機構要求工傷的賠償,而員工的公司是需要給員工進行經(jīng)濟補償?shù)摹?/p>
二、侵權人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勞動者能否兼得
1、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是能夠兼得的,但僅限于未重合的部分。
2、比如在發(fā)生交通事故侵權的同時,構成工傷的,受害人可以領取交通事故與工傷雙賠償,但是像醫(yī)藥費等重合的賠償,屬于責任競合了,只能領取一份。
三、民事與工傷賠償是否能兼得
1、民事與工傷賠償可以兼得。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若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勞動者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2、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四、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可兼得嗎
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可以兼得。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
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五、民事與工傷賠償能兼得嗎
民事與工傷賠償不能對同一賠償事項重復索賠。在侵權人賠償后,若有未達到工傷保險待遇的部分,可以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補足應賠償?shù)牟糠?。若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y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y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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