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十一個月未簽勞動合同被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可獲勞動賠償嗎
一、上班十一個月沒簽勞動合同被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能得到勞動賠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只要未按法律簽訂勞動合同,均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秳趧雍贤ā返谒氖鶙l規(guī)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不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支付經濟補償。只有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若是勞動者提出要求,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面臨著以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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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倍工資的懲罰
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面臨一個信用風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原達成口頭協(xié)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沒有滿足勞動者的一定的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所以企業(yè)為了減少經營成本和風險也應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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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認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成立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里需要注意的一個概念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曾經有人將不定期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混淆,認為既然是無固定期限,則可以隨時通知終止合同,這是錯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在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錢可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長期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于統(tǒng)一而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時間上是不雙方再約定,其他問題也是需要雙方約定的,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3]《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4]《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5]《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6]《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7]《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二、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能得到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嗎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條款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是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該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怎么算,勞動合同解除后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1、協(xié)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y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四、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多久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3]《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4]《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5]《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6]《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7]《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8]《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9]《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五、公司解除職工勞動合同一年支付一月補償合法嗎
公司解除職工勞動合同一年支付一月補償合法。法律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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