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guī)定不適用死刑的幾種情況

一、刑法規(guī)定不適用死刑的有哪些情況
不適用死刑的情況有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法律依據(jù)《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yīng)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yīng)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四十八條
[2《刑法》 第四十九條
[3《刑法》 第四十九條
二、累犯是否會限制減刑,刑法對此是如何去規(guī)定的,有哪些規(guī)定
并不是所有累犯都限制減刑,限制減刑的情形包括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等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五十條,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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