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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司法解釋的具體規(guī)定

法律咨詢網2024-01-08 10:16:58刑事辯護2
關于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司法解釋的具體規(guī)定

一、關于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guī)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追究職責,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xù)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1〕10號)第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 第414條
[1]《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2]《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四條

三、關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guī)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fā)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追究職責,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xù)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1〕10號)
第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fā)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追究職責,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xù)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2]《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

199.

9.9高檢發(fā)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追究職責,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xù)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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