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件的公安立案追訴標(biāo)準規(guī)定
一、"我國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件公安立案追訴標(biāo)準"
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zé)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予立案追訴(一)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延誤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其他重要郵件投遞,致使他人失去高校錄取資格或者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
(三)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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