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條件與規(guī)定
一、violent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與法律規(guī)定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2、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成立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才會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1、主體條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條件主觀上必須為直接故意;
3、客體條件犯罪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4、客觀條件客觀上表現(xiàn)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犯罪及其實施方式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征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婦、被害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數(shù),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F(xiàn)實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親屬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離婚而毆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離婚自由權的,考慮到夫妻雙方的特殊關系,一般不以本罪論處。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因?qū)λ嘶橐鲞M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帶來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害)。侵犯身體權利的暴力行為也只限于作為實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為人公然以故意殺人、重傷、強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應當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而應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所觸犯的具體罪名定罪處罰。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準被害人與其所愛的人結婚;有的出于強迫被害人必須與某人結婚;有的是強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準離婚。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父母、親族出于貪圖金錢、高攀權勢進行干涉;出于維護封建的舊習俗不準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須按父母之命的傳統(tǒng)封建思想,等等。這些不同的動機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只是量刑時要考慮的情節(jié)??陀^方面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一個顯著特征,沒有暴力干涉就不構成本罪。所謂暴力,是指對意圖結婚或離婚的人實行拳打腳踢、捆綁、禁閉、強搶等人身強制的方法。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為。僅有干涉行為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為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本罪的暴力行為;暴力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或傷害致死的,應按照處理牽連犯或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論處;一貫以暴力進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幾次暴力致被害人重傷的,則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其次,實施暴力行為是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xiàn)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里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者。實施暴力不是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根據(jù)本條第3款之規(guī)定,犯本罪的,告訴的才處理。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處理,不告訴不處理。本法這一規(guī)定,主要是考慮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數(shù)是發(fā)生在親屬之間,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間,被干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不希望親屬關系破裂,更不希望訴諸司法機關對干涉者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考慮被干涉者的意愿,如果被干涉者不控告,司法機關就不要主動干預,這樣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但是,根據(jù)本法第98條的規(guī)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強制、威嚇等而無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近親屬也可以告訴。被干涉者的近親屬也可以控告,青年、婦女群眾組織和有關單位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fā)干涉者,由人民檢察院查實后提起公訴。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適用告訴的才處理的規(guī)定。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wǎng)網(wǎng)咨詢,為您提供專業(yè)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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