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相關問題探討
一、搶劫罪構(gòu)成及司法解釋如何準確認定搶劫罪?
國家法律對搶劫罪的司法解釋一、關于“入戶搶劫”的認定根據(jù)《搶劫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范圍?!皯簟痹谶@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xiàn)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fā)生在戶內(nèi),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nèi)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fā)生在戶內(nèi)。入戶實施盜竊被發(fā)現(xiàn),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fā)生在戶內(nèi),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fā)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二、關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認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特點。根據(jù)《搶劫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shù)母鞣N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車上搶劫的,不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三、關于“多次搶劫”的認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gòu)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chǎn)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xù)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xù)地對途經(jīng)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xù)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四、關于“攜帶兇器搶奪”的認定《搶劫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jù)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后,在逃跑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五、關于轉(zhuǎn)化搶劫的認定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shù)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jié)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 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shù)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引用法規(guī)
[1]《搶劫解釋》 第一條
[1]《搶劫解釋》 第二條
[2]《搶劫解釋》 第二百六十三條
[1]《搶劫解釋》 第六條
[2]《搶劫解釋》 第二百六十三條
[3]《搶劫解釋》 第二百六十七條
[4]《搶劫解釋》 第二百六十九條
二、搶劫罪、綁架罪數(shù)罪并罰的適用問題
數(shù)罪并罰是指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三、"搶劫行為的法律定義及是否構(gòu)成搶劫罪"
有搶劫行為就構(gòu)成搶劫罪。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gòu)成搶劫罪沒有規(guī)定數(shù)額、情節(jié)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shù)亩嗌伲瓌t上都構(gòu)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chǎn)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huán)境進行脅迫。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fā)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fā)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zhuǎn)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shù)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nèi)致其與財產(chǎn)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于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構(gòu)成本罪。搶劫罪的的目的行為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劫取財物主要表現(xiàn)為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四、構(gòu)成的搶劫罪的處罰方式有哪些?搶劫殺人如何定罪處罰?
構(gòu)成搶劫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搶劫殺人的屬于第五種情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五、"搶劫和敲詐勒索罪一罪與數(shù)罪并罰的法律規(guī)制"
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是很有可能數(shù)罪并罰的,不過必須是嫌疑人即實施了搶劫,又實施了敲詐勒索罪。如果是嫌疑人就是想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那么有可能是屬于搶劫罪,也有可能是屬于敲詐勒索罪,區(qū)別在于是否采取威脅的手段或者是暴力的手段對待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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