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行為尚未完成,容留賣淫罪能否認定既遂
一、"容留賣淫罪中已完成賣淫行為與未完成賣淫行為之既遂認定問題研究"
1、容留賣淫罪是行為犯,賣淫娼的行為是否完成不影響本罪既遂的成立
2、容留賣淫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容留他人賣淫的行為,滿足前述各項要件的,不論賣淫嫖娼行為實際上是否完成,不影響本罪既遂的成立。換言之,賣淫者在行為人的容留下,已與嫖娼者達成合意并基于該合意著手實施賣淫嫖娼行為的,無論賣淫嫖娼行為本身是否完成,容留賣淫罪均應(yīng)認定既遂。事實上,賣淫嫖娼是一個過程,為賣淫嫖娼所做的談價格、找地點、性交易前準備、性交易過程等均屬賣淫嫖娼的組成部分,只要上述一個或數(shù)個行為是在行為人的容留下實施的,即構(gòu)成容留賣淫罪的既遂。
四、組織賣淫罪的構(gòu)成要件及判刑標準
對于組織賣淫罪的構(gòu)成要件,組織賣淫罪會判幾年這個問題,解答如下組織賣淫罪的構(gòu)成要件是根據(jù)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化和治安管理秩序。賣淫是一種腐朽、丑惡的社會現(xiàn)象。而組織他人賣淫,是賣淫嫖娼活動產(chǎn)生、存在并不斷蔓延的重要原因。這種行為毒化了社會風化,危害了社會治安。本罪的對象是自然人,一般情況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組織多人進行賣淫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有計劃、有組織地使他人從事出賣色相的活動。通常表現(xiàn)為兩種形式。其一,設(shè)置賣淫場所或變相的賣淫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如以開辦旅館、娛樂城為名,而實際上以此作為賣淫的場所。其二,雖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但通過控制的賣淫人員,有組織的進行賣淫活動。如某些飯店、旅館的負責人組織服務(wù)員到店外從事賣淫活動。所謂“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旅館業(yè)、飲食服務(wù)業(yè)、文化娛樂業(yè)等單位的人員或者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也應(yīng)按自然人犯罪處理,即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組織賣淫罪的主體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為刑法沒有將牟利的目的規(guī)定為主觀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種目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對組織他人賣淫行為是故意的,即構(gòu)成本罪。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五、"區(qū)分容留賣淫罪和組織賣淫罪的關(guān)鍵點"
組織賣淫罪法定刑最低是五年,最高是死刑;容留賣淫罪法定性最低是管制,最高是十五年有期徒刑,兩罪量刑差別很大,準確界定罪名,對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意義,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鄧世運律師在本文中對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的區(qū)分進行介紹。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控制多人賣淫是組織賣淫罪實行行為的本質(zhì)特征,這種控制指的是管理,并非指人身控制,比如對賣淫行為采取統(tǒng)一定價、統(tǒng)一收費,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將報酬分發(fā)給賣淫者。容留賣淫罪,是指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的行為,容留賣淫罪中的容留是一種單純地為他人提供場所,容留者與賣淫者沒有控制與調(diào)度的關(guān)系,對于賣淫活動的具體事項,比如價格,等等均與行為人無關(guān)。從上面的介紹可以發(fā)現(xiàn),組織賣淫和容留賣淫的區(qū)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對賣淫活動進行控制,如果只是提供賣淫場所,對賣淫活動不進行任何控制,觸犯的罪名是容留賣淫罪,如果對賣淫活還進行控制,觸犯的罪名是組織賣淫。以上是對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有哪些區(qū)別這個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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