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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和處理爆炸罪

法律咨詢網2023-12-01 00:08:11刑事辯護2
如何認定和處理爆炸罪

一、爆炸罪的刑法解釋及處理方式

關于爆炸罪的相關司法解釋如下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七條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如何認定爆炸罪及怎么確定爆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的行為?,F實生活中,過失爆炸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其共同特點都是由于行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中亂扔煙頭,引起爆炸等。從行為方式看,過失爆炸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以不作為方式完成的,過失爆炸罪,行為人必須負有特定的義務。要構成過失爆炸罪,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預見、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則不成立過失爆炸罪。2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3必須造成嚴重后果。也就是說必須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的重大毀損。如果尚未發(fā)生危害結果,或者發(fā)生的危害結果尚未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程度的,則不構成過失爆炸罪。因此,后果嚴重是構成過失爆炸罪的重要標志。4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者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必須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爆炸行為引起的。這是行為人的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以上是對爆炸罪怎么認定的解答。

三、如何認定和判定爆炸罪

以下是過失爆炸罪如何認定的答案?。ㄒ唬┻^失爆炸罪與爆炸罪的界限過失爆炸罪與爆炸罪都是以爆炸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的區(qū)別在于

1、主觀方面不同;過失爆炸罪是出于過失,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構成。

2、客觀方面不同。過失爆炸行為只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爆炸罪只要故意實施爆炸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可定罪。

3、主體要件的責任年齡不同,爆炸罪行為人年滿14周歲就可以負刑事責任,過失爆炸罪行為人年滿16周歲才能構成。

4、犯罪形態(tài)上不同。爆炸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爆炸罪不可能出現未遂形態(tài)。 ?。ǘ┻^失爆炸罪與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的界限三者都是過失犯罪,主要區(qū)別在于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過失爆炸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其侵犯的對象具有不確定性;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人身。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過失爆炸罪既可以表現為致人重傷或死亡,也可以表現為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雖然也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但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過失爆炸的行為只引起特定人的傷亡,而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應以過失致人重傷或致人死亡罪論處。

四、爆炸罪定罪方法與標準探討

(一)爆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劃分
兩者界限應以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只要行為人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就具備爆炸罪全部構成要件,即為既遂。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按《刑法》第115條作為爆炸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罰。至于爆炸罪的未遂,從立法精神看,該罪是舉動犯,不存在實行終了的未遂。因為爆炸行為已經實行終了,在一定條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無論是否引起嚴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發(fā)生在爆炸行為尚未實行終了的階段,比如剛著手引爆或者在引爆過程中,被人發(fā)現奪下炸藥,使爆炸未能得逞。這種情況屬于未實行終了的爆炸未遂。
(二)爆炸罪與以爆炸方法實施的區(qū)分
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區(qū)分這兩類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處,但兩者的區(qū)別主要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
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不同。
爆炸犯罪行為人引發(fā)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其危害結果是難以預料和難以控制的。
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犯罪行為人雖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還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的傷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傷亡,不造成財產毀損。因此,行為人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爆炸行為,選擇的作案環(huán)境和條件只能殺傷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別按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如果爆炸行為雖然指向特定的對象,但行為人預見其爆炸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實施爆炸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應以爆炸罪論處。
(三)爆炸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種犯罪只能由過失構成,而爆炸罪,在客觀方面不僅限于上述情況,在主觀方面一一般由故意構成。
(四)爆炸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使用爆炸手段破壞公私財產的,往往也會同時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如果使用爆炸手段故意毀損某項特定的公私財物,其結果也沒有同時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大量公私財產的,依照本法第275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五)爆炸罪與使用爆炸方法破壞的區(qū)分
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等犯罪的區(qū)分從行為方式、侵犯客體、危害后果來看,使用爆炸方法破壞全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等犯罪與爆炸罪在犯罪構成要件上有很多相同之處。但是,由于本法對此類行為有專門規(guī)定,因此,如果行為人使用爆炸方法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的,應按照特別法條優(yōu)于普通法條的原則,分別以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論處。

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115條
[2]《刑法》 第2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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