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子彈數(shù)量標準
一、"私自收藏是多少顆子彈視為違法行為?"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
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單位犯
第二款、
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
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私人收藏子彈數(shù)量標準與犯罪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guī)定,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fā)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fā)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fā)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fā)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fā)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shù)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四、"私自收藏槍支與彈藥數(shù)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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