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兒童罪認定與司法確認
一、如何準確判斷拐騙兒童罪的成立及其構成要件?
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zhì)不同。2、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范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yǎng)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扣作人質(zhì),以此向兒童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勒索錢財?shù)模瑒t不是拐騙兒童罪,應依本法第239條之規(guī)定,以綁架罪論處。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fā)布,如需轉(zhuǎn)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