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如何定義和判斷綁架犯罪
一、"司法界定綁架犯罪的具體方式"
(一)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綁架罪均有綁架的行為,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兩者區(qū)別之關鍵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而綁架罪以勒索財物、以他人作人質等為目的。
(二)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以威脅方法實施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區(qū)別是
1、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如系暴力,行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己經實施的。
3、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并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另外,如果行為人以并不存在的綁架行為欺騙威嚇某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敲詐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綁架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欺騙威嚇某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是以暴力侵害人身為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威嚇的是以揭露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五、《關于規(guī)范綁架犯罪和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拐賣、綁架婦女(幼女)過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為應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1994年4月8日 法復[
1994]6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綁架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1年11月8日 法函[
2001]68號
3.公安部《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2000年3月24日 公通字[
2000]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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