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罪如何定義?
一、法律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刑事責任的定義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涉嫌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處罰是什么?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刑事責任相關問題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犯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處罰有哪些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刑事責任及處罰概述》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犯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處罰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犯有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處罰措施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處罰規(guī)定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處罰
1、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會受到的處罰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謊報安全事故罪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jié)。
一、謊報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監(jiān)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針對近年來一些事故單位的負責人和對安全事故負有監(jiān)管職責的人員在事故發(fā)生后弄虛作假,結果延誤事故搶救,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行為而設置的。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安全事故不僅限于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發(fā)生的重大傷亡事故,還包括刑法分則第二章規(guī)定的所有于安全事故有關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八條除外,因為這兩條已經把不報告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之一。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有故意構成。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1]《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1]《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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