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的認定及其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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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詐騙罪,如何確定保險詐騙的法律新保險詐騙行為的認定
與牽連有關的保險詐騙罪的認定是這樣的在保險詐騙活動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人為地制造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常常又觸犯其他罪名。如行為人以放火或者爆炸等方法毀壞保險財產(chǎn)時可能觸犯放火罪或者爆炸罪等犯罪;行為人致使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行為可能觸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這種情形下手段行為構成了其他犯罪,目的行為構成了保險詐騙罪,因而屬于牽連犯。按理論上的通行觀點應以一重罪處罰。但是本條第2款對此明確規(guī)定這種情況依照本法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因而不能再象處理一般牽連犯那樣從一重罪處罰。
二、最高法保險詐騙犯罪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guī)定的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2、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
1998.
11.
27〔
1998〕高檢研發(fā)第 20號)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jīng)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四十八、保險詐騙案(刑法第198條)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shù)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jīng)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 第1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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