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于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犯罪的判定

一、刑法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犯罪到底應該要怎樣判定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是指郵政局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所謂郵件,是指通過郵政部門傳遞的信件、郵包、匯款、報刊及其他印刷品。本罪主要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
1、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依照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而造成工作失誤。
2、行為人實施了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本罪中的故意是指行為人作為郵政工作人員履行自己職責應當按照規(guī)定投遞郵件而故意不予投遞。但如果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郵件而故意不予投遞,則可能會因為牽連行為而構成他罪。
3、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給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本罪的犯罪主體須是郵政工作人員,但雖在郵政部門工作,既不是管理人員也不是與郵件相接觸的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三、刑法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犯罪司法解釋詳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四十五條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條)]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延誤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其他重要郵件投遞,致使他人失去高校錄取資格或者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
(三)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四十五條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三百零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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