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訛詐法律咨詢
一、關于合同糾紛欺詐如何處理民法典的規(guī)定
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一、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fā)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xié)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xié)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二、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xié)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xié)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三、仲裁。仲裁是指發(fā)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jù)爭議發(fā)生前或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四、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fā)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xié)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法律依據(jù)
《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xié)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
引用法規(guī)
[1]《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二、合同糾紛欺詐了怎么辦?民法典怎樣規(guī)定?
采取補救措施。無論是合同的民事欺詐還是合同的刑事欺詐都是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jù)民法和刑法關于合同欺詐應當承擔的責任的規(guī)定,在問題發(fā)生時,可以采取以下補救措施
1、協(xié)商變更和解除合同。協(xié)商變更和協(xié)商解除這種補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詐方往往予以拒絕,在這種情況下,被欺詐方應當采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暫不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如不予發(fā)貨,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財產無法返還。
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適用于被欺騙詐方已經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發(fā)現(xiàn)合同可能為欺詐性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當暫時停止履行。
4、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發(fā)現(xiàn)合同屬于欺詐性的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且雙方沒有訂立書面仲裁協(xié)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欺詐性的合同無效。
5、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合同欺詐的案件有許多都是觸犯刑律的,欺詐方應負刑事責任。在發(fā)現(xiàn)欺詐方隱匿財產不能履行或欺詐方潛逃之后,被欺詐方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并積極提供各種線索,收集有關合同欺詐的證據(jù),協(xié)助司法機關快速偵破合同欺詐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騙詐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三、合同詐騙罪糾紛如何向法院起訴?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關于合同詐騙罪民事糾紛方面,以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公私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四、合同糾紛詐騙怎么起訴民訴法是怎樣規(guī)定的
到公安機關報案。
到公安機關報案。詐騙案件屬于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機關偵查,檢查機關提起公訴,不用當事人起訴,應當去公安機關報案。如果是民事糾紛,可以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追究對方民事責任。如果構成犯罪直接到公安機關報案,不需費用。所謂的合同欺詐,指的是使用訂立合同的手段來達到非法占有對方的財產的一種行為,一般需要采取虛構事實,又或者是隱瞞真相的方式來欺騙對方,以騙取財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五、詐騙案的轉化及合同糾紛的民法典規(guī)定
降低涉案金額、情節(jié)。
合同糾紛的欺詐是民事行為,民事欺詐行為一般來講是用夸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借以創(chuàng)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如以次充好的消費欺詐行為。詐騙罪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體來說是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做出任何勞務,即取得對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財物。民事欺詐雖然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民事法律關系范圍內,仍應由民事法律、政策來調整。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已經發(fā)生了質的變化,應由刑法來調整。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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