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支付的代通知金是否可以折算?
一、單位支付的代通知金是否能折算?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十條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代通知金是單位按照一個月工資水平發(fā)放給辭退職工的。如果延期支付,則按照職工日工資進行折算。
二、代通知金可以按天怎么計算?
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且要按照規(guī)定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給員工,如果用人單位在合同存續(xù)期間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是要支付代通知金的,代通知金可以按天怎么計算呢?按照規(guī)定,代通知金不可以按天計算,只能按照月份來計算。
三、代通知金是從哪天開始算起?
解除合同代通知金從用人單位以書面或者大會的形式通知到員工本人或者是工會之日起計算。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四、代通知金按天計算對嗎?
代通知金按照天數(shù)計算的方法是不正確的方法,根據(jù)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代通知金是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并不是按天數(shù)折合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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