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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變更

法律咨詢網2023-07-31 09:47:50合同事務2
情勢變更

一、合同情勢變更是什么,情勢變動與商業(yè)風險有什么區(qū)別

一、合同情勢變更是什么
所謂合同情勢變更,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立合同的基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發(fā)生變更,致使發(fā)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且不能克服的結果,如果仍貫徹原合同之法律效力,則顯失公平而有背于誠實信用原則,從而認為原合同亦有相應變更。
二、情勢變更與商業(yè)風險有什么區(qū)別
商業(yè)風險是指交易人在商品經營活動中因經營失利所應承擔的正常損失。交易即風險,只要參與商品經營,就必然有風險,這是市場規(guī)律的本質體現(xiàn)。商品經營者從事商品交換行為,就應該預料到市場風險,接受盈虧的現(xiàn)實,而且正是以虧的風險來換取贏的結果。所以,物價變動、商品銷售暢滯等是商品生產者應該預見的事實,屬于價值規(guī)律的必然體現(xiàn)。在審判實務中,必須正確認識正常的商業(yè)風險,以避免錯誤的判決。
情勢變更與商業(yè)風險的主要區(qū)別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發(fā)生的性質不同。商業(yè)風險是由商品價值規(guī)律決定的一種正常風險,這點對所有商品經營者都是平等的。而情勢變更決定于變幻莫測的各種社會因素,一般表現(xiàn)為大的社會變故,如物價突然上漲,它是一種具有偶發(fā)性、突發(fā)性因素的特殊風險,往往涉及個別或一部分商品經營者,而不是持久不斷、普遍地涉及所有的商品經營者。如瘋牛病、禽流感等情況的發(fā)生,直接涉及到的只是此類農牧產品的經營者。

2、兩者產生的原因具有質和量的不同。從商業(yè)風險到情勢變更,價格變化有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標準是看其是否超過由價值規(guī)律決定的度。亦即價格在一定幅度內變化屬于商業(yè)風險,超出了一定的幅度就構成了情勢變更。例如英國的一個法庭判決認為,價格上漲20%~

33%是普遍的商業(yè)風險,如上漲100倍或天文數(shù)字,則或許可成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落空。

3、兩者是否可以預見不同。盡管引起情勢變更和商業(yè)風險的具體原因可能相同,如貨幣貶值,情勢變更的發(fā)生不能預見,而商業(yè)風險則在當事人的預料范圍之內。

4、是否與當事人主觀認識有關不同。當事人對情勢變更的發(fā)生沒有過錯,而商業(yè)風險則常有當事人主觀認識錯誤的因素,如不遵守價值規(guī)律的要求,忽視市場規(guī)律,不注意產品質量、因質次價高而無法收回資金等因素都可以表明當事人主觀認識上存在著過錯。

二、情勢變更原則與合同變更情勢變動如何應對合同變更

一、能否因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
變更合同,消除顯失公平的結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礎上得到履行。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增減履行標的的數(shù)量。實踐中增減履行標的數(shù)量可同時進行,使雙方當事人的履行都發(fā)生變更,從而平衡雙方的利益。如在商品房買賣或貨物銷售合同中,如遇嚴重通貨膨脹時,賣方可以要求買方增加應支付的金錢數(shù)額并減少自己應交付的標的物的數(shù)量,使雙方履行標的均發(fā)生變動,以分擔交易風險。

2、變更履行期限,分期或延期履行。從鼓勵交易的目的出發(fā),如果采取分期或延期履行能夠消除情勢變更所導致的顯失公平結果的,即應采取此種方式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3、變更標的物。因情勢變更致使當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原合同標的物,如果是特定的種類物的,可以允許該當事人以同一種類物替代履行。

4、拒絕先為履行。這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依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得先為履行,在履行期到來時,相對方因情勢變更導致財產狀況惡化或信用發(fā)生危機等情況,難以作出對待給付,則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沒有提供依合同作出對待履行的擔保時,可拒絕先為履行。
二、能否因情勢變更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即解除(或終止)原合同關系,并免除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實踐中,如果采取變更合同的方式仍不足以消除情勢變更給一方當事人帶來的顯失公平結果的,該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法律救濟,解除合同關系。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在一般情況下沒有溯及力。如在承包、租賃、供應等長期履行的合同中,因情勢變更需解除合同關系時,通常應終止合同,并無溯及既往的效力。只有在終止合同仍不能使雙方當事人獲得公平結果時,才應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解除,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基于情勢變更更易適用這一原則終止或解除合同,應免除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且相對方不得對此請求損害賠償。

三、情勢變更及其構成要件

一、什么是情形變更
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fā)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xù)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于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或撤銷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
二、情勢變更構成要件

1.客觀上,必須有情勢變更的事實。這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前提條件。所謂“情勢”,是指合同成立時所依賴的客觀情況;所謂“?變更”,是指“合同賴以成立的環(huán)境或基礎發(fā)生異常變動”.這里的“客觀事實”,指一切可能導致合同基礎動搖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難、意外事故、戰(zhàn)爭爆發(fā)、國家經濟政策及社會經濟環(huán)境的巨變等??陀^情勢的變化時刻存在,但一般變化不會引起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必須有重大的異常變動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礎喪失時才可適用。

2.主觀上,情勢變更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不可預見并不可避免的,雙方當事人在心態(tài)上都不存在過錯。不可預見,是指雙方當事人沒有預見且不可能預見,以合同成立之時具有該類合同所需要的專業(yè)知識及正常思維在當時情況下不可能預見為準;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不適用。不可避免,是指事前無法預防,事后盡一切措施也無法消除其影響。

3.時間上,情勢變更事由必須是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終止履行前。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勢,無論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知曉,其作為合同成立的基礎都是確定的,無法改變的,不存在變更問題。合同履行完畢后,情勢的變更不可能對合同產生任何影響,即使出現(xiàn)了情勢變更情形,當事人也不能?主張。

4.責任上,情勢變更發(fā)生的事由須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當事人對情勢變更的發(fā)生有過錯的,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5.結果上,因情勢變更會導致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這是情勢變更原則的核心要件。情勢變更原則只有在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發(fā)生巨大變化,致使繼續(xù)?履行將顯失公平,導致一方明顯有利,另一方明顯受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失衡時才適用;如果影響輕微,則不適用。

6.目的上,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勢變更而出現(xiàn)的不公平后果,維護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衡平利益,從而維護市場交易的秩序。

7.救濟上,必須是當事人無法獲得別的?救濟。如果當事人能從其他途徑獲得應有的救濟,從而減少或消除情勢變更的影響,則不適用該原則。

8.解決上,情勢變更發(fā)生后,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不成,則必須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予以裁定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未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得自行變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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