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法律是否規(guī)定
一、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如何確定?法律規(guī)定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如下
(一)繼續(xù)履行,法院或仲裁機關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二)賠償損失,因違約行為造成財產損失時作經濟補償;
(三)支付違約金,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二、違約責任的適用和規(guī)定
法律分析
違約責任并不是一定要解除合同。合同當事人違約承擔責任的方式有繼續(xù)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只有一方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三、違約責任的一般條款是如何規(guī)定的,有哪些相關規(guī)定
對于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的一般條款,我國《民法典》作出了如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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