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訂金與定金的區(qū)別,訂定金與認購定金的區(qū)分
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保證、抵押、質押、留置擔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確保債權人一方的利益,對債務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擔保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2、如何區(qū)分合同中的訂金與定金訂金與定金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有嚴格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
(一)兩者的性質不同。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不是法律概念。定金合同(包括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當事人對訂金的約定卻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二)兩者的功能不同。訂金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而定金能通過“定金罰則”對債的成立和債的履行提供擔保。
(三)兩者法律后果不同。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給付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只有在債務履行后,才能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對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訂金的效力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而不是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致使合同沒有成立,給付方可收回訂金,收受方應如數退還訂金(如果因給付方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而給收受方造成了損失,收受方可依相關法律規(guī)定另行起訴要求賠償)。合同成立后,訂金直接抵作合同價款。
(四)兩者的數額限制不同。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對訂金的數額,法律沒有限制,完全由當事人自由商定。對于訂金的約定應明確具體,例如當事人約定,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訂金;收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訂金。否則,不能認定該訂金具有定金性質。
二、定金與訂金,訂金有什么區(qū)別?定金和訂金的區(qū)別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以上是對定金與訂金有什么區(qū)別的解答。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yè)法律咨詢。
三、定金和訂金在合同上有什么區(qū)別?新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和具體含義
只有定金在法律上有規(guī)定,而訂金、押金、預付款等往往都是雙方的約定以及習慣。訂金、定金和押金的區(qū)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于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于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押金只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采用的方式。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fā)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后,如發(fā)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為限。
4、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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