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留置權
一、商事留置權的成立要件,相關規(guī)定
成立商事留置權的要件有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的發(fā)生與該動產有關。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二、留置權成立的條件有哪些,成立留置需要什么條件
一、留置權成立的條件有哪些根據法律規(guī)定,法定留置權一般要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占有動產。
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是留置權成立及存續(xù)的前提條件。因此,債權人沒有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則無留置權可言,債權人喪失對債務人財產的占有,則留置權歸于消滅。但如果債權人因侵權行為喪失占有的,經訴請回復占有而重新占有,則留置權受影響。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間接占有,可以是單獨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數國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權行為占有即可。
2、占有的動產必須與債權有牽連關系。
責權人的債權與債權人占有的財產須有牽連關系,才能成立留置權。此為各國立法之通例。然何為有牽連關系,各國立法及學說頗不一致,主要有債權與債權牽連說(請求權牽連說)和債權與物牽連說兩種主張。債權與債權牽連說認為,留置權人對于相對人的債權,與相對人對于留置權人請求交付標的物的債權,須產生于同一法律關系,為有牽連關系。
3、債務人的債務須已到履行期。
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亦即債權已屆清償期,留置權方能成立,而不問債務人是否構成履行義務遲延(履行義務遲延是留置權行使的條件)。因為留置權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的,而債務是否履行,只有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確定。如果債務人的義務尚未到履行期,則無法判斷債務人是否自覺履行債務,從而若允許成立留置權,就意味著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國民法均將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作為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4、須無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時。留置權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個條件,被稱為留置權成立的積極條件。但如果存在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備了上述三個條件,留置權仍不能成立。因而該條件被稱為留置權成立的消極條件。
二、成立留置權需要什么條件
只有在法定條件下,留置權才會成立,而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幾項
1、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留置權是一種財產權,應當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其適用。
2、留置財產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
3、留置財產與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相抵觸。享有權利所有權留置權的權科留置權一經成立,債權人就成為留置權人,依法對留置物和債務人事有權利。留置權人的權利是留置權效力的最直接體現,是債權人得以實現其債權的根本保證。
三、留置權需要不需要合同約定,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留置權不需要合同約定。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債權未得到清償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需要滿足條件即可,無需約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第四百四十九條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第四百五十五條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2]《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條
[3]《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五條
四、留置權的成立必須具備的條件
留置權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留置財產必須為債務人的動產;
2)債權人必須基于合法理由已經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3)債權人占有該動產與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屬于同一個法律關系;
4)債務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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