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地
一、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承攬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承攬合同糾紛本質上還是合同糾紛,其管轄法院參照合同糾紛案件確定。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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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十八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二、工程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地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對此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但是在我國民事領域奉行當事人意思自由原則,因此在不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協(xié)議約定以下地點之一法院對糾紛進行管轄被個哦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所在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以上就是承攬合同糾紛管轄地糾紛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使用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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