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相互矛盾是否屬于無效 無權處分合同是否屬于無效合同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
一、合同條款相互矛盾是否屬于無效
⒈合同條款相互矛盾并不代表合同無效。
⒉當出現(xiàn)合同條款相互矛盾的情形時,合同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一致后對相矛盾的合同條款進行更改,更改后合同依然具備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zhì)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二、合同部分條款無效整個合同是否有效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
簽訂的合同有一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以下合同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2雙方以虛假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
4惡意串通的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三、無權處分合同是否屬于無效合同?
無權處分合同不是無效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如果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如果未經(jīng)追認的,該合同是無效的,需要賠償相對人的損失。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shù)姆秶坏贸^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四、法律規(guī)定民法典規(guī)定合同無效爭議解決條款有效嗎
《民法典》規(guī)定合同無效爭議解決條款一般是有效的。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爭議解決條款就是解決在糾紛時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不會因為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條
五、合同無效后的過錯是否為侵權責任,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合同無效后的過錯不屬于侵權責任。合同無效后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締約過程中因為不誠信行為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是指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產(chǎn)生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責任,不能混為一談。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構(gòu)成要素有哪些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gòu)成要素有
1、締約方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
2、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信任利益損失;
3、主觀上,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締約人必須有過錯;
4、締約方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必須與對方遭受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的第一合同義務,造成對方信任利益損失的賠償責任。由于締約過失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其構(gòu)成要件應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二、誠實信用原則和締約過失責任有關系嗎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jù)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chǎn)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可以產(chǎn)生于締約過程之中,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時。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三、訂立合同時對方故意隱瞞重大事項怎么辦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故意隱瞞重大事項,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有瑕疵的,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事人為了訂立合同而接觸或者磋商時,雖然合同尚未成立,但是一方的行為會對對方的利益產(chǎn)生影響,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負有協(xié)助、照顧、保護、忠實、通知、保密等先合同義務。若任何一方基于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則構(gòu)成締約過失,應承擔賠償對方合理信賴利益損失的責任。根據(jù)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以及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六、原合同無效補充協(xié)議是否有效,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補充協(xié)議是否有效要看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如補充協(xié)議是以原合同的履行為基礎,則補充協(xié)議無效;如補充協(xié)議是約定主合同解除或無效后的相關違約責任等的承擔,則補充協(xié)議應繼續(xù)有效。當然,如果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根據(jù)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zhì)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zhì)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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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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