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處罰
一、什么是單位受賄罪,受賄罪的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jīng)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這就是對于單位受賄罪的處罰這方面的回答。
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條
二、什么是單位受賄罪,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對于“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呢?”回答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咀锏姆缸飳ο笫秦斘?。但不應狹隘地理解為現(xiàn)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chǎn)或其他利益成分。這種利益既可以當即實現(xiàn),也可以在將來實現(xiàn)。因此,作為受賄罪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zhì)性利益的,并以客觀形態(tài)存在的一切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另外,對受賄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著眼點,既可以是該財物的價值,也可以是該財物的使用價值。所以,受賄罪中的賄賂財物,從一定意義上說,屬于商品范疇?! 。ǘ┛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寐殑罩闶鞘苜V罪客觀方面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利用職務之便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作出一定行為的資格,是權力的特殊表現(xiàn)形式。具體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nèi)的權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職務上直接處理某項事務的權利。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財物,是典型的受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受賄罪是利用職權的便利條件構成的。例如,負責掌管物資調(diào)撥、分配、銷售、采購的人,利用其調(diào)撥權、分配權、銷售采購權,滿足行賄人的愿望,而收受財物?! ?/p>
2、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職權,而是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實踐中,利用第三者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親屬關系,二是私人關系,三是職務關系。至于前兩種情況,利用的主要是血緣與感情的關系,與本人職務無關。對于單純利用親友關系,為請托人辦事,從中收受財物的,不應以受賄論處。在第三種情況下,則與本人職務有一定關聯(lián)。受賄人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受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必須以自已的職務為基礎或者利用了與本人職務活動有緊密聯(lián)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賄人從中周旋使他人獲得利益。根據(jù)司法實踐,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一般發(fā)生在職務上存在制約或者相互影響關系的場合。
三、在職時為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的構成受賄罪嗎,法律有哪些規(guī)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后連續(xù)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shù)額。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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