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侵權責任的分類和規(guī)定
一、承攬合同的侵權責任是什么,該如何規(guī)定的
承攬合同的侵權責任是需要在承攬的過程中,如果對第三人造成損害,但是定作人沒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定作人有過失的情況,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承攬合同需要承擔的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對共同侵權行為怎么起訴
一、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即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條件。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之分。就一般侵權責任而言,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才能構成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即必須在客觀上造成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
2行為具有違法性,如因合法行為造成損害,則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不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如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不須完全具備上述要件,基于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或具備一定的特殊條件即可成立。
二、對共同侵權行為怎么起訴
1、共同侵權行為包括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訴訟屬于必要共同訴訟,全體共同侵權行為人為連帶共同被告
1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2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其他共同侵權人免責(不再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法院有釋明義務,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對于共同侵權行為的被告必須一并起訴;放棄某一個被告即放棄了相應賠償份額。
三、可以合并使用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是什么,有沒有規(guī)定?
可以合并使用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都是可以合并適用的,即在我國的《民法典》中規(guī)定的十一種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權益被侵害的人都是可以請求合并使用的,可以選擇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的同時,對受損失的權益進行賠償。
四、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認定是什么?
《民法典》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法律規(guī)定,共同侵權行為認對受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一)從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為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個人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對全部損害承擔了責任之后,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償,請求償付其承擔應當的賠償份額。
(二)從受害人的角度來看
他即可以將全部加害人作為被告,請求他們承擔對全部損害的賠償責任;他也可以將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為被告,請求他(或他們)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賠償了全部損害,也就履行了全部義務,則免除其他共同侵權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受害人不得再對其他加害人提出請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請求沒有得到實現或沒有完全得到實現,他則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害或者賠償剩余的部分損害。
五、侵害名譽權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構成要件包括有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的行為;造成損害結果;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具有過錯等?!睹穹ǖ洹芬?guī)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jiān)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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