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二十九條的具體是什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二十九條是怎么樣的
1.船員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船員職業(yè)的風險性、艱苦性、流動性等因素,向船員支付合理的工資,并按時足額發(fā)放給船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船員的工資。
2.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的待派船員,支付不低于船員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三十九條主要是什么
從事代理船員辦理申請培訓、考試、申領證書(包括外國船員證書)等有關手續(xù),代理船員用人單位管理船員事務,提供船舶配員等船員服務業(yè)務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級船員任職資歷的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船員服務管理制度;
(四)具有與所從事業(yè)務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二十四條是怎么樣的
船長在保障水上人身與財產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并負有最終責任。船長為履行職責,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決定船舶的航次計劃,對不具備船舶安全航行條件的,可以拒絕開航或者續(xù)航;
(二)對船員用人單位或者船舶所有人下達的違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有關人員、財產和船舶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huán)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絕執(zhí)行;
(三)發(fā)現(xiàn)引航員的操縱指令可能對船舶航行安全構成威脅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huán)境污染時,應當及時糾正、制止,必要時可以要求更換引航員;
(四)當船舶遇險并嚴重危及船舶上人員的生命安全時,船長可以決定撤離船舶;
(五)在船舶的沉沒、毀滅不可避免的情況下,船長可以決定棄船,但是,除緊急情況外,應當報經船舶所有人同意;
(六)對不稱職的船員,可以責令其離崗。
船舶在海上航行時,船長為保障船舶上人員和船舶的安全,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對在船舶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人采取禁閉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三十九條什么
從事代理船員辦理申請培訓、考試、申領證書(包括外國船員證書)等有關手續(xù),代理船員用人單位管理船員事務,提供船舶配員等船員服務業(yè)務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級船員任職資歷的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船員服務管理制度;
(四)具有與所從事業(yè)務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十九條什么
1.在中國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國籍船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取得就業(yè)許可,并持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相應證書和其所屬國政府簽發(fā)的相關身份證件。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航行、停泊、作業(yè)的外國籍船舶上任職的外國籍船員,應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規(guī)定的相應證書和其所屬國政府簽發(fā)的相關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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