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債務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債務的處理方法
一、有限公司債務怎么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債務
(一)我們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里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經營所負的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有條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東依法設立公司時注冊資本全部實際到位,且事后沒有抽逃資金的情況下才承擔債務有限責任。(三)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yè),企業(yè)主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yè)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公司法》 第三條
二、公司注銷存在債權債務,公司如何解除債權債務
公司即使注銷債權債務也并不會消失而已會由股東來決定如何處理,而具體的轉讓過程并不會產生太大變化。按照現在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民法理論理解,隨著公司的終結,所有債權債務都應歸于消滅。但是,從財產所有權的角度來看,清算后公司未實現的債權,按照其性質,也屬于公司的財產,并最終屬于股東所有。在公司終結的情況下,如果原股東不能對公司未實現的債權行使權利,則無異于讓公司的債務人無根據地得到應該屬于公司,而最終屬于公司原股東的財產,這顯然是很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公司發(fā)生終止的情形后,對于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其所有權應該還由原股東取得,并由原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分配。因此,公司注銷后的未實現債權應該由公司原股東取得其所有權,而不能屬于公司原債務人所有。1、股東應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在公司注銷后債權未實現的情況下,股東的利益是受到公司外部人員的侵害,法律更應該允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不僅從理論上如此,在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實踐中,通常股東都是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的,而且這種方式已經得到法院的認可。
2、公司注銷后原公司的債權轉化為原股東的債權公司在清算終結后,股東分得剩余財產。剩余財產當然應包括公司遺留的、尚未實現的債權。對于這部分債權,因為公司已不存在了,失去了由原公司繼續(xù)行使權利的依據,只能由原公司的股東來行使權利。
三、股權轉讓債務的風險,隱性和隱瞞債務承擔中的風險
一、股權轉讓債務的風險有哪些
股權轉讓債務的風險,既有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受讓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債務的數額,是否設定了擔保,利率以違約責任,人有無限制權利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為不良債務等。對上述問題的考察,能使受讓人在談判中獲得主動,并影響到交易的價格和受讓后風險負擔的大小,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二、隱性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
對于無法預計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fā)生,并且發(fā)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fā)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
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并不影響到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后,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并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債務由存續(xù)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
三、隱瞞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
對于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于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fā)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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