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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保管人是否有責任

公章保管人是否有責任

一、公章保管人有責任嗎

有。

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總經(jīng)辦報告。

2、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jīng)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jié)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二、勞動合沒蓋單位公章,勞動合同是否生效

一、《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可見,用人單位蓋章并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二、現(xiàn)實生活中,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也同樣有效,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其一,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為可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

2、其二,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前得到過用人單位授權(quán),他們言行可以視為單位真實意思的表達。因此,一般情況下,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認定有效。

3、其三,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于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16條

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要蓋什么章,蓋章后具有法律效力么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一般應加蓋公司公章,人事部門是專門主管人事合同的簽訂履行的,因此加蓋人事章也應該認定為是有效的。
蓋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四、什么是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

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是指單位為了完善其管理而制定的有關組織勞動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guī)則和制度的總和。如果單位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則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quán)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jīng)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有?quán)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五、勞動合同是要加蓋用人單位的公章的嗎

1、勞動合同要加蓋用人單位的公章。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正式合同,其簽訂生效標志著雙方勞動關系的正式確立,需要勞動者本人的簽字確認,以及用人單位的公章確認。勞動合同專用章、人事專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屬于內(nèi)部章,需經(jīng)過用人單位授權(quán)后,在勞動合同書上加蓋這些印章才有效。但該印章須經(jīng)過公安機關備案,并按公開的形式經(jīng)過公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quán)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六、勞動合同要加蓋用人單位的公章的嗎

1、勞動合同要加蓋用人單位的公章。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正式合同,其簽訂生效標志著雙方勞動關系的正式確立,需要勞動者本人的簽字確認,以及用人單位的公章確認。勞動合同專用章、人事專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屬于內(nèi)部章,需經(jīng)過用人單位授權(quán)后,在勞動合同書上加蓋這些印章才有效。但該印章須經(jīng)過公安機關備案,并按公開的形式經(jīng)過公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quán)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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