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和見習期的不同之處
一、你好請問一下關于試用期與見習期有哪些區(qū)別
1、從功能上看設立見習期是用人單位便于對勞動者熟悉業(yè)務、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其主要功能是學習;而試用期強調的是相互了解、選擇,認定彼此是否適應,其功能是評判。
2、從適用對象上看見習期僅適用于首次參加工作的勞動者(一般為畢業(yè)的學生);而試用期對變更工作后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3、從適用上的不利后果看用人單位對表現(xiàn)特別不好的見習生退回學校,由學校重新分配;而對試用工則是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與實習期有什么區(qū)別,有哪些相關的規(guī)定
法律分析
試用期與實習期最主要的區(qū)別就是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不同。實習期建立的一般都是勞務關系,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試用期則是勞動關系,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選擇而在合同中約定的一定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三、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qū)別,規(guī)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按以下的方式區(qū)別試用期與實習期
1、適用人群不同。實習期適用于在校未畢業(yè)學生,試用期適用于社會勞動者;
2、期限長短不同。實習期沒有明確規(guī)定期限,試用期有規(guī)定明確期限;
3、福利待遇不同。實習期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試用期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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