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抵押權、質權受償順序如何確定?
一、留置權抵押權質權受償順序如何確定?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順序是首先實現的是留置權,其次是質權,最高是抵押權,對于擔保物權的具體適用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fā)生。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順序是留置權>質權>抵押權,具體是
1、先有抵押權后有質權
若該抵押權未登記,則因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記的抵押權雖成立在前,質權的效力也應優(yōu)先于抵押權。若當事人將該抵押權進行了登記,該抵押權的效力自然優(yōu)先于質權的效力。
2、先有質權后有抵押權
在一般情況下,設定質權后不宜設定抵押權,若當事人同意于出質的財產上再設定抵押權時,質權的效力應優(yōu)于抵押權,不問該抵押權是否辦理抵押權的登記。
二、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并存時,按什么順序受償
1、留置權優(yōu)先于抵押權和質押權受償。
2、經依法登記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質押權受償。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優(yōu)先于質押權必須有個前提,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
4、按照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則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yōu)先于質押權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條
三、留置權抵押權質權順序是怎樣的
1、留置權抵押權質權的順序是如果同一財產上設立了上述三種權利的,則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抵押權人和質權人則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先登記或者先交付的,可以優(yōu)先受償。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條
四、留置權質押權和抵押權的優(yōu)先順序是怎樣的
留置權質押權和抵押權中留置權具有最優(yōu)先地位,然后再實現抵押權,最后是質押權。
因為法律規(guī)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如果這一財產還存在留置權的,則留置權優(yōu)于抵押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條
五、留置權抵押權質權順序是什么
留置權、抵押權和質權的效力優(yōu)先順序為1、留置權。
2、已登記抵押權。
3、質押權。
4、未登記的抵押權。即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優(yōu)先順序取決于抵押權是否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故留置權優(yōu)先于抵押權。
第四百一十五條,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條
[2]《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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