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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偵查期限是幾個月? 重新公安局偵查期能停止計算嗎?

法律咨詢網(wǎng)2023-06-26 23:17:13刑事辯護1127
公安局偵查期限是幾個月? 重新公安局偵查期能停止計算嗎?

一、停止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公安局偵查期限是幾個月

一、公安機關偵查期限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
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偵查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jié)的期限。
二、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依照相關規(guī)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fā)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zhuǎn)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zhuǎn)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三、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jié)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jié)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jié)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二、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偵查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jié)的期限。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三種
一、一般期限?!缎淌略V訟法》第154條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二、特殊羈押期限,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xù)和程序。
三、另算期限。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guī)定》的規(guī)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溫馨提示】并不是每種情況都是客觀一致的,一個同類型的答案能夠解決我們遇到的85%法律風險。但真正的解決方案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復雜的情況下,建議盡快咨詢專業(yè)律師,獲得針對性解答!

引用法規(guī)
[1]《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

三、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兩個月該怎么計算

1、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以月計算,自對犯罪嫌疑人執(zhí)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為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截止日。一般的刑事案件,都必須先后經(jīng)過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負責),審查起訴(檢察院負責)和審判(法院負責)三個階段,才能終結(jié),由法院判決后送達相關機關執(zhí)行。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jié)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四、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兩個月是怎么計算的

1.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以月計算,自對犯罪嫌疑人執(zhí)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為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截止日。一般的刑事案件,都必須先后經(jīng)過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負責),審查起訴(檢察院負責)和審判(法院負責)三個階段,才能終結(jié),由法院判決后送達相關機關執(zhí)行。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jié)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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