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存單質押擔保是什么?
一、第三方存單質押擔保是何意思
1、所謂第三方存貸質押擔保,是指企業(yè)在商業(yè)銀行協(xié)議存款后,為第三方從商業(yè)銀行貸款提供存單質押,作為第三方貸款的第二還款來源。存款行和貸款行可為同一家,也可是不同銀行,后者即為跨行存單抵押貸款業(yè)務。
2、對存單質押的認定和處理 存單可以質押。存單持有人以偽造、變造的虛假存單質押的,質押合同無效。接受虛假存單質押的當事人如以該存單質押為由起訴金融機構,要求兌付存款優(yōu)先受償?shù)?,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訴出質人。存單持有人以金融機構開具的、未有實際存款或與實際存款不符的存單進行質押,以騙取或占用他人財產的,該質押關系無效。接受存單質押的人起訴的,該存單持有人與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為共同被告。
二、存單質押擔保公司是否可以做
存單質押擔保公司可以做。
一、存單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銀行簽發(fā)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作為質押。可以出質處分的權利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條,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條
三、存單質押合同屬于擔保合同嗎
屬于。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于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質押合同與抵押合同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擔保物誰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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