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報的債權如何處理?有法律嗎?
一、破產清算未申報的債權怎么處理,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
律師解答
破產清算未申報的債權應當及時補充申報。法律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五十六條
二、破產清算期間債權人怎么辦,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yè)分析1.企業(yè)法人符合破產條件,向法院申請破產后,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請債權,由破產財產償還;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余下債務不再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guī)定清理債務。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螅勒障铝许樞蚯鍍?br>(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三、破產清算多長時間而且公司欠稅破產清算怎么處理
1、企業(yè)破產清算應當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法律對此沒有時間限制。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司清算時不能進行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比如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經營地址等。
2、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引用法規(guī)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四、破產清算供應商欠款如何賠付,破產清算的程序是什么
破產清算供應商欠款如何賠付正常破產企業(yè),也是通過法院清算破產的企業(yè),法院清算后的資金首先會按排發(fā)放員工工資。破產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組。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3、破產財產分配。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引用法規(guī)
[1]《破產法》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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