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證的欠條丟失了,如何追討欠款?
一、已公證的欠條丟失了怎么追債
可以通過起訴追。1、欠條是債務人寫給債權人的證明,自己欠債權人錢的合同或單據(jù)。
2、欠條丟失后,債權人最好是第一時間進行溝通,要求債務人還債,如果債務人拒絕的話,最好的最債方式就是通過起訴。由法院來判決確認,對于債權要求教育還款。
行動建議
1、首先需要和債務人溝通,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愿。
2、必須要是欠條到期后才能進行起訴。
3、在青口丟失的情況下,最好是要收集其他的你的證明債務人借錢的證據(jù)進行起訴。
二、沒有欠條欠債不還起訴沒有錄音可以起訴嗎
欠錢不還有錄音的情況下是可以起訴的。1、欠錢不還只要證明雙方的債務關系是可以起訴的。最好有欠條或者欠款合同。
2、對方欠錢不還,債權人沒有欠條也是可以起訴的,但是需要一些間接證據(jù)來輔助,比如人證、聊天記錄、轉賬憑證或電話錄音等,證據(jù)越充足,案件贏的概率就越大,拿回借款的可能就越大。因此沒欠條也并非立不了案拿不回欠條。
行動建議
1、起訴狀,起訴狀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找律師代寫;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準備起訴狀份數(shù)。
2、準備證據(j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和對方發(fā)生糾紛的所有有利證據(jù)及復印件、及其他可能有幫助的證據(jù)及證人名單等。所以沒有借條的話找尋其他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證據(jù),借條是借款關系存在的重要書證,是債權憑證,但不是唯一的證據(jù)。
三、沒有寫債權人的欠條,可以起訴嗎
欠條沒寫債權人的名字屬于存在瑕疵,但并不影響其整體的效力。只要主要不違法,不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欠條就是合法有效的。一、借條是債權憑證,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jù),而不是象匯票、支票、本票那樣的具有無因性的債權憑證,更不是類似于提單那樣的物權憑證。因此,視欠條持有人為債權人,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二、在欠條上沒有寫明債權人是誰的情況下,欠條持有人以此為據(jù)起訴欠條出具人的話,如果沒有其它證據(jù)證明自己是債權人,法院會以事實不清為由,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三、向“債權人”追回他扣的錢后,他自己應承擔對“其享有債權”這一事實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四、如果起訴債權人,債權人能夠證明自己確實享有債權,那么法院的判決書將認定這一事實,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到時候就可以直接以法院的該判決書為據(jù),向出具欠條的債務人追償。
四、欠債人家里有欠條,信用卡欠了一萬元,可以找人代還嗎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信用卡逾期在惡意透支的情況下,認定為犯罪。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
1、發(fā)卡銀行的兩次催收;
2、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所前款項。派出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繳通知或者其他的催繳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而導致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的數(shù)額
1、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列為“數(shù)額大”;
2、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列為“數(shù)額巨大”;
3、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根據(jù)刑法第一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列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shù)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xù)費等發(fā)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五、對方欠錢,沒有欠條,只有轉賬記錄,可以上訴嗎
可以搜集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j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償還欠款。
提起民事訴訟時需準備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復印件,證據(jù)清單和證據(jù)材料(即對方欠款的證據(jù))。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后,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于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受理立案后,人民法院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并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
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并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jù)《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引用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4]《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5]《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6]《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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