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有權利提前起訴債務人,但若債務人不起訴?
一、擔保人不起訴債務人,擔保人有權利提前起訴債務人嗎
可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應當通過采取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的方式設立,保證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后,保證人責任的承擔是什么
1、法律規(guī)定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作了一定的限制,明確只有在債權人放棄屬于債務人自己的抵押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規(guī)定。
2、后果
其理由是在第三人提供擔保物的情況下,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處于同等的地位,債權人有選擇行使擔保物權還是保證債權的權利,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兩者都有清償?shù)呢熑巍鶛嗳朔艞墦N餀鄬ΡWC人并無實際影響。
而當擔保物權為債務人所提供時,情況則有所不同,保證人只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使債務人本來就用來清償債務的財產(chǎn)不用于清償,勢必加大了保證人的責任。
因此,保證人應當在其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三、擔保人能夠起訴債權債務嗎,有沒有法律依據(jù)
律師解答擔保人可以起訴債權債務。擔保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之間都存在民法上的利害關系,只要擔保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就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了。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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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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